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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4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子被强制执行,居住权人应如何救济?

日期: 2024/06/24


房子被强制执行,居住权人应如何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核心在于居住权人依法依约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权利,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当相关住宅成为司法执行的对象时,居住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须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其居住权益的主张。法院在审查此类异议时,将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异议人的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意图通过提出居住权异议来规避债务清偿,例如在被执行人已拥有其他居住房屋或存在为逃避债务而转移房产的行为时,法院可能会对这类异议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简单追求对房屋所有权的处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生活必需的居住权,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房产进行查封、为居住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在一定期限内(如五至八年)扣留租金以保障其居住权益,从而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与合理。【(2021)渝04执异8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