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5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执行中唯一住房认定及居住权保障
日期: 2024/06/25
关于执行中唯一住房认定及居住权保障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相信你一定听过这个说法。“唯一住房”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很多法院都以执行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进行执行,很多“老赖”也经常拿这个做挡箭牌,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今天咱们就简单的聊一聊:
首先,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生活所必需的”而非“唯一住房”,若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为独栋别墅,亦可被判定为 “非生活所必需的”从而予以执行,同样的,若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人数众多,但名下有两套房产,亦可能被判定为 “生活所必需的”从而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综上可理解为:第一,该条除了保护被执行人外还保护其所扶养的家属;第二,必需是“生活所必需的”的房屋;第三,房屋还必须是用于“居住”房屋。
那么,若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以如何保障居住权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即可以在执行中向法院申请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5~8年的租金,作为被执行人与其抚养家属居住权的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执行中唯一住房认定及居住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希望供大家参考学习。
点评人:叶茜婕,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