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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6期【建诺每日法评】:侵害探视权严重者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 2024/06/26


侵害探视权严重者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8年,女方莫某与男方赵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周岁的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可每周探视儿子两次。2019年开始,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儿子带回老家,并拒不配合女方探视。期间,女方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男方应配合女方探视儿子,并发出家庭教育令。但是,男方拒不履行判决和家庭教育令,导致女方在长达五年时间中没有探视过儿子,思子成郁。女方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拒不履行判决,长期带离儿子,致使女方和儿子将近五年未见,严重损害女方作为母亲的亲权,五年母子亲情的缺失无法弥补,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虽然儿子归男方抚养,但是女方作为母亲仍然是监护人,享有探视权。亲权作为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女方享有教育、照顾、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长期带离儿子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亲权,导致女方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男方依法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为父母,应尽力保障子女能够身心健康成长!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