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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建诺每日法评】:约定在工资或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日期: 2020/07/07



约定在工资或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您签了吗?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保密意识逐步增强。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约定在工资或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笔者认为从竞业限制的定义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应包含在工资或奖金中,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义务,因此约定在工资或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无效。再者,假设该约定有效,那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劳动者还要向用人单位返还工资或奖金中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部分?这不符合逻辑。(参考案例:(2014)浙杭民终字第1207号)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补偿标准是?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杜立宇,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