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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6期【建诺每日法评】:缺席培训按旷工处理?

日期: 2024/07/06


缺席培训按旷工处理?

       某公司安排黄某等一批业绩未通过考核的员工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封闭式优化提升培训班,期间没有业绩提成。黄某等一批员工拒绝参加培训,某公司告知黄某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外出超过60分钟的视为旷工1天。黄某回复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已在工作群视频反馈。某公司以黄某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黄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
       某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黄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对缺席培训是否等同于旷工作出明确规定。黄某在培训期间正常打卡上下班、外出开展业务,该公司以黄某旷工3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黄某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某公司将黄某没有参加提升培训视为旷工,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条文不应作随意扩大解释,“旷工”的字面意思是“未上班”,不应扩大解释包括缺席培训。黄某在培训期间正常打卡上下班、外出开展业务,其拒绝参加公司培训的行为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依据。



点评人:许诺,法学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