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25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就其完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负举证责任

日期: 2024/07/05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就其完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负举证责任

        案情简要:张某于2019年9月1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专项培训协议》。其中,《员工专项培训协议》约定了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提供健康管理师的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为24000元,服务期为3年。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培训师,通过让张某抄写其认为重要的健康管理师知识的方式完成培训。2020年6月,张某提交辞职申请书,劳动合同解除。张某辞职后,某科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岗位或特殊岗位人员就专项技能或专项知识提供的专业性培训,区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货币支付凭证。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培训师不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未取得健康管理师证书,也不清楚考试日期、科目以及合格认定方式,该法定代表人称“我觉得书上有用的知识就让何某抄在笔记本上”,亦未系统地向何某讲解传授知识。综上,某科技公司虽提交了员工专项培训协议、某科技公司向其工会支付培训费的凭证、何某抄写的载有健康管理师相关内容的笔记本予以证明培训费用及内容,但亦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健康管理师培训。因此,某科技公司未能就张某完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负举证责任,不得以张某违反服务期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