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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4期【建诺每日法评】:持续催促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可能性

日期: 2024/07/04


持续催促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可能性

       2018年-2019年,黎某多次向陈某购买货物,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不定期对账并付款。自2020年5月起,虽经陈某多次催收货款本金均未果。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付清货款并自最后一次交付次日起按照LPR1.5倍计付违约金。黎某抗辩已超诉讼时效,陈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自最后一次交易完成后,陈某持续向黎某催款至2023年8月11日,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3年8月11 日重新起算,陈某本次起诉没有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陈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仅支持自收到陈某诉状之日倒数三年起算。
       即,前述计付违约金方式,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作为统一整体存在持续性。最高法民一庭曾专门就在商品房买卖中,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作出前述的解读。因此,权利人更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自身权利受损。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