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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3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 2024/07/03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2017年10月,骆某入职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岗位是机器操作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7日,骆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的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辞职后,骆某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审理后,驳回了骆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骆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8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之规定,骆某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因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再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离职原因的,可按照变更后的原因处理。如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不得不以“因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保存好相关证据。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