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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8期【建诺每日法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需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日期: 2024/07/08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需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小张从合力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价格13万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小张向合力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万元,同日,合力公司将小轿车一辆交付小张,小张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其后,小张在将车辆送合力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购买前进行过维修。合力公司表示小张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出售前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问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合力公司业务员。合力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小张,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万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万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小张购车时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小张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小张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小张对此诉至法院,要求合力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加倍赔偿13万元购车款。
       法院认为:小张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合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小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公司交付小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公司在告知小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公司提交的有小张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小张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小张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公司抗辩称其向小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小张的损失。
       故若消费者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