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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9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隐形加班”,如何维权?

日期: 2024/07/09


劳动者“隐形加班”,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李某艳于2019年4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产品运营,合同期至2022年3月。她主张公司应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审批。李某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值班表等举证显示,此期间她累计延时加班140.6小时,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李某艳工作涉及运营组织、内容管理、投放计划等多项职责,而公司认为下班后咨询回复及微信群客户互动非加班。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李某艳关于加班费的诉求。
       裁判说理
       认定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虽然北京某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艳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艳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艳利用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案例索引: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