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30期【建诺每日法评】: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构成作品?构成的标准是什么?

日期: 2024/07/10


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构成作品?构成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近年AI科技的发展,关于利用ai软件制作的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构成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成为法律界热议的话题,今天我来分享下我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我个人认为,aigc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标准关键在于该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实践中,法院判定涉案作品是否被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两点:1、是否具有独创性;2、是否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例如图片、文字等。因为aigc作品是作者利用ai工具输入某些指令或者关键词制作出来的作品,那么关键就在于创作出来的作品最终能否体验作者与现有其它作品与别不同的创造性。简单来说就是摄影作品借用ps工具进行后期修图,ps只是一个创作工具,ai平台亦只是创作工具。由于目前ai作品属于近年来的新兴事物,目前司法界还在探索过程,后期可能会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标准,目前法院审理案件时还是更偏向根据主张权利一方提出的证据来判定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可以受法律保护。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