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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1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过户至受赠人名下后,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日期: 2024/07/11


房屋过户至受赠人名下后,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张奶奶为了方便自己的外孙入学读书,自愿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赠与给女儿刘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年后,张奶奶以刘某拒绝其在赠与房屋居住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庭审中,刘某表示房屋仍在装修阶段,尚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房屋装修好后,可以随时接张奶奶共同居住。
       张奶奶自愿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双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一般赠与中,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之前,张奶奶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现如今,房屋已经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张奶奶就不能行使撤销权了。对于张奶奶主张刘某拒绝其入住房屋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三种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情形之一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本案中,虽然张奶奶主张刘某对其不赡养,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刘某已明确表示房屋装修好后愿意接到房屋一同居住,所以不能证明存在符合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张奶奶不能撤销赠与。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