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32期【建诺每日法评】:以虚开普通发票的方式逃税应当定何罪

日期: 2024/07/12


以虚开普通发票的方式逃税应当定何罪

       虚开普通发票的目的有很多,不一定就是为了逃税。但是,如果为了逃税而虚开发票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争议问题。根据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的观点,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的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再看一下最高检检察官高景峰等在司法解释解读中对虚开发票罪的阐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解释》参照刑法第205条第3款及《解释》第10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际,明确了虚开发票罪的4种具体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并未对虚开发票罪规定出罪条款,主要考虑是虚开发票罪往往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用于逃税,甚至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
       很明显,无论是最高院法官还是最高法检察官,都认为通过以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实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可以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择一重处罚。也就是说,以虚开发票手段逃税的,也可以择一重处罚。那么究竟何罪更重,很多人认为逃税罪补税免罚,那肯定是虚开发票罪更重。但是笔者认为,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适用情形不涉及定罪的问题,不因此而改变逃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虚开发票罪这一既定事实。综上所述,通过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进行逃税的,应定逃税罪。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