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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4期【建诺每日法评】:婚车租赁公司在新郎接亲前半小时毁约,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 2024/07/15


婚车租赁公司在新郎接亲前半小时毁约,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郎正在等候婚车到来前去接新娘,婚车租赁公司突然毁约,退回定金,并删除新郎微信,且电话无法联系上,影响婚礼程序,新郎是否有权向婚车租赁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新郎向法院请求判令婚车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本律师认为,虽然婚车租赁公司为新郎提供的是婚车租赁服务,系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婚车租赁服务属于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仪式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婚车租赁公司的临时违约行为,让新郎无法准时按照既定流程进行结婚仪式,给两位新人及双方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婚车租赁公司于婚礼当天突然通知新郎不能提供婚车服务,构成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适当赔偿新郎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本案在法庭主持下,婚车租赁公司当庭赔偿新郎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并承诺在公司短视频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期限6个月。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