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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建诺每日法评】:伪造公司印章,冒充公司员工与他人签订合同触犯什么罪名?

日期: 2020/07/10


伪造公司印章,冒充公司员工与他人签订合同触犯什么罪名?


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为了社会的焦点。老干妈公司发表声明称未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针对该重大事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于202071日发表通告,经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游戏礼包以及通过倒卖游戏礼包进行营利,目前三人已被刑事拘留。那么,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谋利的非法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哪条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点评人:黄启乐,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