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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案例之股东有权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日期: 2024/08/11


新公司法案例之股东有权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案情简介:A公司系B公司股东,持股约15.8%,首次持股日期2020年12月21日。
       2023年8月1日,A公司通过快递向B公司发出《查阅申请书》,称自己成为股东后,B公司未告知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损害了自己的分红等各项合法收益,特此申请查阅、复制B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B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查阅申请书》后一直未予答复。A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诉求。
       法官说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查阅申请书中提出查阅会计凭证,说明目的是为了解B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便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也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其查阅目的未显示不妥之处,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应适用新公司法,准许A公司查阅B公司会计凭证。
       [来源:以上内容选自“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8月8日推文]。
       实务要点: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不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还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另外,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