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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5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日期: 2024/08/24


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2024年7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便是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可以根据授权决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相比较之前的《公司法》,本次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则有较大的变化,采用了授权资本制,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股份均要在设立时即获得全部认缴。但本次修订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具体如下:
       1、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52条是在《公司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的章节下。有限责任相关章节并没有类似条款。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仍然执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其注册资本需要获得股东的全部认缴。
       2、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可以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的必须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具体而言,若尚无明确授权,则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授权条款,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有关授权事项。
       以上为新公司法中对于“授权资本制”的亮点修改,但实务中的应用还有待探讨。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