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484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法新增“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

日期: 2024/09/02


公司法新增“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

       《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为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是为防止不当减少公司财产,防止公司资产向未来股东或原股东的变相分配所设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务资助行为如变相抽逃出资、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循环增资等。
       但该条款仅在股份公司章节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对股份公司来说是强制性规范,那么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能否要求法院适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笔者认为:在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有限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借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细化资助额度、决策流程等内容。如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董监高通过财务资助实现变相抽逃出资、变相分配利润、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目的,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或债权人即便不借助该等制度,通过适用新《公司法》第21条、22条、53条、211条等相关规定,也可获取权利来源。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