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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3期【建诺每日法评】:武汉首例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案例评析

日期: 2024/09/01


武汉首例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由实业公司和科技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2023年7月,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但未得到任何回复。实业公司将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期间施行的新《公司法》中第57条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新法有规定而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新法规定内容,法院支持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