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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6期【建诺每日法评】: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期: 2024/09/04


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张三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张三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李四家的入户门。李四认为,张三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李四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李四的隐私权、影响了李四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张三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李四家,不构成侵犯李四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张三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李四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李四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李四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张三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李四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李四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张三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李四要求张三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三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张三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笔者提示:除了侵权,私自在家门外安装摄像头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因此,如果公民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也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在安装前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在角度、安装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