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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8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之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日期: 2024/09/06


新《公司法》之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为了提高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效率,降低成本,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增加了有关公司的简易注销内容。
       依据该规定,首先,公司适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并经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承诺。此处的债务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其次,还要对公司是否存在排除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进行确认。公司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注销指引》等相关法规中查看自身是否符合“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之限制情形。
       然后,简易注销程序需要进行公示,公司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最后,为防止股东将剩余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滥用简易注销制度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简易注销的公司股东有承诺不实情形的,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应当对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简易注销制度仅仅是简化了申请注销公司的文件资料、公告时间与手续,并没有减免清算责任人的清算义务。
实践中,一些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为图省事,明明没有进行清算甚至明知还有大量债务纠纷没有解决,却向登记机关出具承诺书,声称“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从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股东以为自己钻了法律的空子,认为快速地注销公司就可以让债权人无可奈何,殊不知正是这样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了自己要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巨大法律风险。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