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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9期【建诺每日法评】:出借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主是否要担责

日期: 2024/09/07


出借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主是否要担责

       2023年12月,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梁甲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经认定谭某负主责、梁甲付次责。后,谭某要求梁甲及涉案车辆的车主梁乙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梁乙是否要担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梁乙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系投保义务人,但未及时履行义务投保,受害人有权请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梁乙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