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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1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的完善

日期: 2024/09/09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的完善

       相较于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未尽责的“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对股东欠缴出资的责任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仅针对增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义务,否则应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将股东欠缴出资时的董事责任时间规范至“公司成立后”,仅在董事未履行核查及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只规定“董监高”存在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凡是“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均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董监高”对维护公司资本充足的义务。
       《公司法》第53条:“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违规分配利润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在发生公司违规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此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在发生公司违规减少注册资本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此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