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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期【建诺每日法评】:董事若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受损的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 2024/09/10


董事若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受损的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对比修订前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至此,新公司法施行后,若无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或股东会另行决定的情况下,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出现公司解散事由时,清算义务人均为公司的董事。同时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若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应当如何衔接适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因新公司法施行日期为2024年7月1日,若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6月17日前,则适用旧公司法,若发生在2024年6月17日后,则适用新公司法。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