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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3期【建诺每日法评】:转载新闻报道,也会被判侵权?

日期: 2024/09/11


转载新闻报道,也会被判侵权?

       2020年1月,记者小刘在J站上发表了一篇长达5800多字的新闻通讯,记载了有关追星女孩驰援疫情防控的情况。报道发出后同一天,厦门某信息公司将原文标题略作改动后,发布在自己旗下运营的W站,并署上了小刘的名字,但未说明转载来源。2020年10月,该信息公司收到了来自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侵权告知函》。
       原来J站是由上述科技公司主办的新闻网站,该站“版权声明”公示中提到:“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相应的版权或许可使用权均属本网站所有。”并载明文章转载使用价格。科技公司认为信息公司未经授权转载J站著作权文章,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当日,信息公司删除了转载自J站的这篇文章,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科技公司便发起了诉讼。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报道是由作者独立选题和构思,通过对当事人群体的采访,从受访者的角度讲述驰援疫情防控的事迹,具有一定独创性,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类文字作品。
       信息公司在其运营的W站上转载了案涉作品并对标题作出修改,亦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犯了科技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新闻报道中单纯的事实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新闻报道中能反映作者独创的思想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客体。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