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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4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日期: 2024/09/12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限期认缴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选择认缴出资,也可以选择实缴出资。股东选择认缴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东选择实缴出资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选择实缴出资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选择实缴出资,其他股东需积极催告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避免自身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发生。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