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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5期【建诺每日法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特殊期限

日期: 2024/09/13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特殊期限

       民商事诉讼中,涉外案件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序中均有着特殊的期限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散落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众多地方性司法文件当中,今天简单和大家介绍一下几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期限。
       一、案件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限并无限制。最高院于2008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亦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现行277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二、答辩与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2021)第275条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第276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意见提交期限
        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也需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第37条,承认与执行案件中意见提交期限与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答辩与上诉特殊期限一致,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意见”。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