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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及其效力

日期: 2017/06/29


  在日常的生活里,我们经常会被动地接受或被要求签署一些商家提出的条款规约,商家制定这些条款规约有无法律依据呢?其效力如何呢?下面就相关问题以咨询答疑的形式谈谈。

  首先,先讲一宗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2014年3月16日,郭生拿一件新的价值1000元的羊绒毛衣到洁净洗衣店干洗。店员开给郭生一张洗衣单,收取了郭生洗衣费20元。当月20日,郭生去取衣服时,发现羊绒毛衣被洗坏了,衣服严重变形,无法穿着。郭生要求洗衣店按羊绒毛衣的原价赔偿。洗衣店承认自己有过失造成毛衣损坏,但提出交给郭生的洗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已讲明了:因本店人员的过失致衣物损坏的,最高赔偿为500元。郭生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洁净洗衣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000元。

  问:上述案例中,洗衣店在洗衣单背面印刷“顾客须知”的条款规约,这种做法法律上是否允许?
  答:是允许的,洗衣店在洗衣单背面印刷“顾客须知”的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

  问: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问:格式条款有什么特点?
  答: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而格式合同在订立前,要约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总是特定的,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都是不特定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问:格式条款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答:法律上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在实践中,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等。

  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问:是不是按照上述要求做,制定出来的格式合同就一定有效呢?
  答:不是的。制定的格式条款不能具有法定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问:“免除其责任”是指?
  答:免除其责任,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自己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举例讲,案例中,如果洗衣店在“顾客须知”中约定:如果在洗衣过程中,造成衣物损坏,概不负责。这样约定就会被认定无效了。

  问:何谓“加重对方责任”?
  答:加重对方责任,是指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承担的义务。举例讲:案例中,如果洗衣店在“顾客须知”中约定:如果在洗衣过程中,造成衣物损坏,由顾客自己承担损失。这样约定就会被认定无效了。

  问:何谓“排除主要权利”?
  答:排除主要权利,是指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况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举例讲:案例中,如果洗衣店在“顾客须知”中约定:如果在洗衣过程中,造成衣物损坏,顾客不能向洗衣店主张要求赔偿。这样约定就会被认定无效了。

  问: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怎样处理呢?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洗衣店的“顾客须知”第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依法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郭生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仕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