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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9期【建诺每日法评】:对上班过程中受故意伤害的工伤认定

日期: 2024/12/10


对上班过程中受故意伤害的工伤认定

张在前往医院上班途中,被小王因私人恩怨误认为是情敌而遭受暴力伤害,在此过程中,小张与小王互有殴打,最终双方被认定互殴,都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那么小张受侵权的情形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然而,这一规定并未明确将上班途中遭受的暴力伤害纳入工伤范畴。在本案中,小张受到伤害时虽处于上班途中,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因此,从字面解释来看,小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直接条件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然小张和小王互有殴打,最终也被公安机关认定成互殴,但是小张不属于上述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立法的精神,在工伤认定层面,并不需要劳动者为“纯洁的受害人”,即使劳动者存在对伤害的行为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在不构成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合理拓展和限制。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