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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0期【建诺每日法评】:第三人口头作出的单方承诺能否构成债务加入?

日期: 2024/12/11


第三人口头作出的单方承诺能否构成债务加入?

甲公司为钢材供应商,乙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向甲公司购买建筑钢材,产生钢材货款共计230万元。后因乙公司逾期支付钢材款,甲公司以通话形式向乙方项目经理张某催收款项,张某在电话中表示其个人愿意承担该笔货款,并承诺于11月底前付清钢材款,如逾期支付则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甲公司。但张某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甲公司能否要求张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是指第人加入已经存在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只要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债务加入,属于不要式合同张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自愿加入乙公司的债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口头承诺一经作出,债务加入行为即生效,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甲公司对双方的通话进行了录音,有录音证明张某曾明确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为防止第三人事后不认账,无论是单方承诺还是双方约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避免口头约定。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