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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期【建诺每日法评】:贵州市因不满拆迁其租用的公房,驾驶公交车坠湖...

日期: 2020/07/19


       7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公交司机张某钢因不满拆迁其租用的公房,为制造影响,驾驶公交车坠湖,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张某钢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张某钢死亡后是否还会被追究责任?
       从犯罪情节来看,构成以上任一罪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钢已经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如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钢死亡后有遗产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钢死亡后有遗产但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机关应当从其遗产中优先支付对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赔偿,有剩余的收归国家所有。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钢死亡后无任何遗产,那么民事责任随之消亡。

        

黄富朝,法学、会计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有高校、国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历,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