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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一方不愿生孩子,另一方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日期: 2020/07/20


夫妻一方不愿生孩子,另一方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使大多年轻人的思想发生了改变,同时也使他们不得不承担更为现实和沉重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人迟迟不愿生育子女,甚至选择做丁克一族,由此导致的夫妻矛盾越来越多,由于夫妻一方不愿意生孩子而起诉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就是,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

其次,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生育权应当具有对等性、平等性,保护夫妻一方的生育权不能建立在影响甚至侵害另一方自身的生育权与选择自由的基础上,法律无法强制一方配合另一方实现生育权。

最后,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需证明夫妻感情因此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诉讼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另一方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该项规定的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夫妻双方因生育权的行使而发生矛盾且该矛盾又无法调和时,法院会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虽然生儿育女是夫妻感情升华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也是婚姻的必要过程生育子女并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不可或缺条件。如果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发生纠纷,也不应将诉讼离婚当成一种救济途径,通过现代医学技术或收养,也可以弥补没有子女的缺憾,以构建和谐家庭。


点评人:李丽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