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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期【建诺每日法评】:贵州公交车坠江,乘客或其近亲属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 2020/07/21


贵州公交车坠江,乘客或其近亲属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77日,贵州公交车司机张某因生活不如意及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蓄意报复社会,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公交车司机张某已于事故中死亡,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乘客或其近亲属还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乘客或其近亲属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乘客与公交车公司实质成立了运输合同,公交车公司负有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职责。公交车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乘客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因公交车司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乘客的生命权、健康权,乘客或其近亲属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交车司机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乘客损害的,由公交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即职务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两种救济途径,即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乘客或其近亲属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提出,不能同时提出。乘客或其近亲属可在估算赔偿金额,以及考虑举证责任等问题后,再进行选择。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