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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9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减资仅登报公告,能否视为已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日期: 2024/12/23


公司减资仅登报公告,能否视为已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公司清算时,股东除应通知全体债权人还应登报公告,通知和登报公告缺一不可。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而对公司减资的,减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但对未通知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