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处于医疗期的员工如果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期内停工接受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及经济性裁员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不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治疗结束。但是,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对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依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人员,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