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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1期【建诺每日法评】:0元转股逃债,法院:判赔

日期: 2024/12/23


0元转股逃债,法院:判赔

基本案情:20236月,原告高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2023102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高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62505.4元。

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530日,原告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的股东田某、李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支付工资162505.4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田某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44%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被告李某等人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被告田某、李某等人在未实缴出资,且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其转让股权的时机和动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之情形,损害了公司债权人高某的利益。且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A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告田某、李某等人应当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实际上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且在公司无资产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也未履行出资义务,必然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对于这一情形,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股东未履行这一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股权转让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点评: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