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买房被骗,中介公司要承担买房损失吗?
案情:红某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经该公司介绍以100万元购买明某位于A县某房屋,并支付定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明某向中介公司出示的房屋相关资料均显示房屋所有权人非本人而是李某,但是中介公司并未向李某核实具体情况,也未将该情况告知红某。后双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房东为“李某”,卖方为“明某”。红某签订合同后,向明某支付剩余房款80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后明某就失联,房子无法过户。中介公司向房屋所有人李某核实,李某称明某曾表示要买自己的房子,但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不见了踪影。红某认为,自己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中介费用1万元并赔偿100万元购房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
(1)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介部门,保证交易安全、对买卖标的的权属审查是对公司专业资质的第一要求,在向红某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审查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红某按照其提供的订约机会能够合法取得案涉房屋。而该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事宜未进行谨慎的审查、核实,且在明知明某并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促成红某与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红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以致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应对红某的购房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房屋大额资金支出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其在知晓案涉房屋所有权存疑的情况下仍支付购房款,对房款损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