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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7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 2025/01/02


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要:张某是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货车挂靠在公司并签订了《挂靠协议》,对外承接运输业务。张某聘任李某为案涉货车的司机,对李某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后李某在雇佣期间受伤,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和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劳动者除了获得劳动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4.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因此,应综合分析劳动者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由谁管理、工资由谁支付、和谁构成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来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