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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5期【建诺每日法评】:烟花虽美丽,安全价更高

日期: 2025/01/20


烟花虽美丽,安全价更高

2023年1月29日,小丽(6岁)和小明(3岁)一同在家门口玩耍,郭某路过该处,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仙女棒”交给小李和小明玩耍,自己在旁边的地里按照插一个点燃一个方式燃放“冲天炮”,在第三个“冲天炮”爆炸扎伤了小丽的眼睛。小丽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后小丽家人诉至法院请求郭某向小丽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14755.01元。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未成年受害人小丽被郭某在旁燃放的冲天炮炸伤眼睛,系因郭某作为在场唯一成年人,不仅未经监护人同意即向未成年人提供火源及烟花爆竹,而且未履行消除、管控危险的作为义务,客观上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环境中,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仙女棒、冲天炮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定侵权人承担责任,在郭某未提出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或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应认定郭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春节期间,人们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来增添节日气氛,烟花虽美丽,安全价更高。点燃烟花后应及时撤退到安全地带,同时提醒观看的人群与烟花燃放区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造成损害。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