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7期【建诺每日法评】:因道路积水跌倒受损,可向谁索赔?
日期: 2025/01/20
因道路积水跌倒受损,可向谁索赔?
2022年6月,梁某驾驶机动车途经某路段时,在驶过积水造成青苔的湿滑路面时滑倒,事故造成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的规定,某某公司属于涉案路段的运营单位并负有该路段的管养维护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原因为道路管养单位在道路积水形成青苔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某某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管养单位,负有对涉案路段及时修复、设置警示标志并保障通行安全的义务,现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故某某公司应对梁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现为建诺律所当当分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