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4期【建诺每日法评】: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应如何救济
日期: 2025/02/05
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应如何救济
当事人如不服执行监督裁定应如何救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启动的执行监督程序,法院可作出以下几类裁定:(1)驳回申请;(2)指令执行法院限期改正;(3)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并直接改正;(4)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5)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上述情形中除第(3)类裁定外,其他几种处理结果均不会对原裁定作出实质性改变,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再对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实质是对原裁定行为的二次审理,显然没有必要。通过相关案例检索我们也发现,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将以避免执行程序循环往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仍可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即向作出执行监督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当事人如因不服上述第(3)类“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并直接改正”的执行监督裁定,进而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会依据该执行裁定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来判断是否受理。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