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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5期【建诺每日法评】:债权不因交付票据而当然消灭

日期: 2025/02/05


债权不因交付票据而当然消灭 

2021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机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电机设备4000个,总价款80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产品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分别于20211210日和2022618交付2张电子商业汇票合计80万元给甲公司,用于支付所欠货款。之后,甲公司又将2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在上述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戊公司向银行承兑时,被告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因而被银行拒付。之后,甲公司向戊公司支付了80万元,并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支付80万元货款及利息。

诉讼中,乙公司抗辩称,其已向甲公司交付票据,完成了支付义务,而甲公司也已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转让的过程已经导致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债权消灭。此外,甲公司亦不是最后持票人,非本案适格原告。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2张汇票的出票人均为丙公司,收票人为丁公司,然后丁公司将案涉2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给甲公司用于支付案涉货款,甲公司再次背书转让汇票给戊公司。最终持票人戊公司被银行拒付后,甲公司于202296日将2张汇票的对价80万元支付给了戊公司。法院遂判决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在票据不能按期足额承兑的情况下,甲公司同时具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即合同关系中的原因债权和票据关系中的付款请求权。甲公司在最终持票人承兑失败后向其支付了对价,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而乙公司也并未实际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即甲公司并未因取得票据而实现其债权。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仍可以依据原因关系向乙公司主张合同债权。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两种债权同时并存,债权人选择任意一种,且得到完全履行后,另一种债权同时消灭”的观点。因为票据的取得必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未有效承兑意味着债权人的必然损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因此,债权选择不具有排他性效果,若票据未得到有效承兑,当事人依然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对方清偿债务。据此,律师建议在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发生竞合,为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权利人应当及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