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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6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日期: 2025/02/0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应受到道德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彼此忠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平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然而,当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第三者时,这一行为既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当赠与行为满足以下条件时,另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第三者返还。

一、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方在约定的财产范围内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然具有家事代理权,如何认定其支付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可以从两方面认定:一是该支付行为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范围;二是该行为是否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若两项均不符合,则可以认定其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三、该支付行为不属于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因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另一方权益,而归于无效。若该支付行为具有基础的法律关系,比如若一方或第三者能够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借贷、买卖关系而支付的,则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若构成不当得利,配偶可以主张其返还。但这一主张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夫妻双方未约定个别分别财产制度;支付行为超出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范围且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支付行为不属于借贷、买卖关系等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