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孩子“玩火”,家长买单——写给小朋友的普法课
2025年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引发了化粪池井沼气爆炸,导致现场多辆汽车被炸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这一事件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和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目前,男孩和其家长已被警察带走进行调查处理。
春节期间,小朋友放鞭炮、燃烟花,处处弥漫着浓浓的年味。然而,因安全意识不足,“玩火”频频引发安全事件。对于因未成年人“玩火”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责任由谁承担呢?
“熊孩子”“玩火”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家长买单。但如果“玩火”过头,构成了放火罪,年满14周岁,“熊孩子”要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也可能面临专门矫治教育等惩罚性措施。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犯罪行为,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所以,对未成年人“玩火”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专门矫治教育。
孩子玩火,有可能危害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安全,还可能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同时也会让家长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为监护人,一定要教育好孩子,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玩火的危险性,远离火源,避免因一时的好奇和疏忽而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能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