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1期【建诺每日法评】:以物抵债裁定损害建设公司对房产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债裁定能否撤销?
日期: 2025/02/14
以物抵债裁定损害建设公司对房产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债裁定能否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法院直接将执行标的物以物抵债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将严重损害权利顺位在先的建设工程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合法权益,优先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建设工程债权人亦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如果对抵债行为提出异议,其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如果该案已执行终结,则要先对该终结行为提出异议,最迟不能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