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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3期【建诺每日法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情况下,工人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 2025/02/14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情况下,工人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A公司承包某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须为工人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B公司未购买保险,A公司将代B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从劳务费中扣除。

周某经朋友介绍结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安排其到该工地从事砌体工作,工资暂定每天400元,最终工资数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B公司没有为周某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A公司为周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与AB公司发生争议,要求确认与AB两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周某与AB两家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综合审查是否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关系是否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特点。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连续、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受民法典调整。本案中,周某未与AB两家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长、天数,最终获得的报酬也具有不确定性,工作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因此,周某与AB两家公司均不具有劳动关系。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高级法律顾问、组长,擅长于企业股权和资产整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庭审把控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