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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6期【建诺每日法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日期: 2025/02/19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作出了指导意见。

裁判要旨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分析

基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分析,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均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如果不是基于新证据或新事实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未加重被告的举证和答辩负担,不足以构成对被告辩论权的剥夺,因而不必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例如,基于已提交证据对诉讼请求金额的变更、对诉请表述的修改以及新增费用支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可以看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必然导致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由于在立法部门看来,诉讼请求变更、增加对举证期限必要性的影响存在个案差异,不适宜统一规定,因此民诉法相关规定并未列举何为此中的“案件具体情况”包含的具体情形,因此需要基于相关解释性书籍和案例进行理解。

诉讼请求的金额增加非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构成程序违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原则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