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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8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实施前立下数份遗嘱,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死亡,是否应优先适用公证遗嘱?

日期: 2025/02/19


民法典实施前立下数份遗嘱,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死亡,是否应优先适用公证遗嘱?

随着岁月的流转,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会观念也在时代浪潮中悄然蜕变。曾经,遗嘱被视为颇为忌讳的话题,人们往往避之不及。而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理性且平和的心态去理解遗嘱、订立遗嘱。毕竟,如何妥善安排身后之事,是每个人在人生旅程中都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

往昔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在遗产面前,可能也会陷入利益纷争。那么,法律该如何精准识别逝者的真实 “遗愿”,平衡生者的权益呢?

覃某生前与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覃某和大女儿,两人共同共有。2009年,覃某至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一份,房屋自有份额全部遗留给大女儿,2017年,覃某又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自有份额均分给两个女儿,2022年3月,覃某过世。两个女儿对于如何分割母亲的遗产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大女儿认为,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房产份额应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处理。

小女儿则认为,母亲于2022年过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生效,应当按照其中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应适用母亲2017年的自书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2009年所立的是公证遗嘱,2017年所立的是自书遗嘱,故本案适用2009年公证遗嘱进行分割。最终,松江法院判决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的内容,母亲的房产份额归大女儿单独所有。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女儿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嘱法律行为包含被继承人立遗嘱与死亡两个要件,对应两个法律事实。遗嘱是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后遗嘱成立但未生效,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这一死亡事实主要关乎遗嘱生效时间。

遗嘱的关键在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尽管民法典生效前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有重大改变,但本案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时被继承人仅知晓继承法规定,只能依据继承法立遗嘱并预期遗嘱效力。因此,适用当时生效的继承法,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保护其信赖利益,也更契合公平正义原则。


点评人:叶茜婕,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