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马某(女)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3日,马某因受伤后未再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2021年7月6日,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马某的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物业公司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马某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院同时指出,若仅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具体审查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本案中,马某在入职物业公司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马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且缴费未满15年,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