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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0期【建诺每日法评】: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日期: 2025/02/19


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近年来,职场中“劳动碰瓷”现象时有发生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守信原则。同样,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2024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中,员工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对员工的仲裁请求似乎应该予以支持,但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可以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自员工入职之初即多次向孔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拒绝签署。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形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保障下的违法用工,防范因“劳动碰瓷”产生争议与损失。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